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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成都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摘 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注册志愿者队伍,根据《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由志愿者组织实施。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条件、权利及义务:

(一)志愿者条件:

1、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2、身心健康;

3、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4、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二)志愿者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6、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条件和必要保障;

7、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8、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三)志愿者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3、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志愿者注册登记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成都志愿者申请表;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申请人进行宣誓,领取志愿卡。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志愿卡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和活动情况。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应根据本组织宗旨、特点及所在地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每年应到所属志愿者组织参加年度注册并提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数。志愿者组织依据志愿者服务时数,经公示后,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授予一星级志愿者;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授予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授予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志愿卡上进行标注,并记入志愿者档案。

志愿者组织、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志愿者星级评定与表彰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可以对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者组织工作安排;

(二)不遵守活动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三)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对以志愿者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应清除出志愿者组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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