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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成都市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摘 要: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志愿者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的作用,根据《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志愿服务应急预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由市和区(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面向社会招募,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应急志愿者组织(应急志愿者服务团/队),负责应急志愿者组织管理工作;应急志愿者按其意愿、专业技能、服务时间等,编入应急志愿者组织,并接受管理。

第四条 应急志愿者分为专业应急志愿者和临时应急志愿者。专业应急志愿者由各类应急志愿者组织招募并经常从事应急志愿服务工作;临时应急志愿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招募,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一般性志愿服务,其中专业技能较高的临时应急志愿者根据需要可补充进入专业应急志愿者服务队。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凡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自愿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社会成员,报名并经应急志愿者组织批准后成为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者组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及实际需要,公开发布招募信息,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特殊专业应急志愿者定向招募)。

第六条 志愿者培训。应急志愿者经培训后方能安排志愿服务。培训工作由应急志愿者组织负责。专业应急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工作制度规定、专业服务技能、实战演练演习等,每年不少于2次;临时应急志愿者培训内容参照专业应急志愿者培训,在开展应急服务前培训。培训完毕,颁发由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七条 志愿者派遣。应急状态时,应急志愿者组织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突发应急事件类型,及时组织相应的专业志愿者,迅速反应,实施志愿服务行动。所有志愿者均由应急志愿者组织调派前往服务目的地。

第八条 表彰与激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应急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向应急志愿者提供服务证明(或证书)。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报市志工委表彰。

第九条 经费与物资。各类应急志愿者组织应为参与服务的专业应急志愿者及临时应急志愿者提供开展工作必须的经费和物资等后勤保障。

第十条 志愿者保险。各类应急志愿者组织应积极协调保险机构,为参与服务的专业应急志愿者及临时应急志愿者提供工作期间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若受到意外伤害,志愿者组织应当立即终止其志愿服务,协调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对在志愿服务中不幸遇难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同时协助保险理赔。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使用志愿者标识(服装、帽子、徽记等)。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服务期间,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应急志愿者组织许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私自对外传播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非法利用应急志愿者或应急志愿者组织名义、标识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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