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通知公告
蒲江县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摘 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蒲江县志愿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壮大蒲江县注册志愿者队伍,全面活跃辖区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成都市志愿者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是指在蒲江县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所指志愿者组织是指在蒲江县民政局、蒲江县志愿服务中心以及乡镇、学校、社区按照程序登记备案的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蒲江县志愿服务中心是蒲江县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蒲江县志愿者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志愿者工作,联系指导包括志愿者协会在内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中心设在县文明办,负责蒲江县志愿者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蒲江县志愿服务中心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工作,结合部门职能组建一支或多支志愿者队伍,并发动、组织所管理和所联系单位组建志愿者队伍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乡镇志愿者工作由乡镇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或群团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社区志愿者工作由社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志愿服务工作站,服务站负责组建、管理社区志愿服务队。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志愿者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注册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条件: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征得监护人同意),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第九条  志愿者权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条件和必要保障,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条 志愿者义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志愿者注册:申请人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注册申请,填写蒲江县志愿者申请表,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注册成为蒲江县志愿者,录入志愿者信息网。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按照《成都市星级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评定办法》,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数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志愿者组织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记入志愿者档案并上传志愿者信息网。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志愿者管理机构定期组织优秀志愿者的评选表彰,表彰在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进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

第十四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可以对志愿者进行劝退;注册后一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者组织工作安排;不遵守活动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对以志愿者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应清除出志愿者组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组织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记录、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和培训等工作:志愿者招募,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进行招募;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组织向有意愿成为注册志愿者的志愿者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审查确认并上传志愿者服务网。志愿者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应根据本组织宗旨、特点及所在辖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活动中,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确保安全服务。同时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的服务经费由财政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志愿者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背离志愿服务宗旨,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赢利性活动的,予以告诫,并记入其档案;影响恶劣的,撤消其备案;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举报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应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蒲江县志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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